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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规定及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0-07-08 09:5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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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今年企业生存压力陡然增大,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发布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具体的实施过程及相关问题,小编今天在下文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规定及相关问题”做了一个整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一下哦!

受疫情影响,今年企业生存压力陡然增大,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发布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规定,具体的实施过程及相关问题,小编今天在下文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规定及相关问题”做了一个整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一下哦!

1.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2.针对大型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非湖北省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2020年2月-6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3.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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