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借款的涉税风险管理有哪些?小编在本文做了详细具体的整理与分析,对此也有些疑惑或者好奇的朋友,不妨和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个了解,也许会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带来一些帮助的启发,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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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很多财税人员都认为投资者(老板)向公司借钱了,到每年12月31日没有还,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缴纳就存在税务风险。这个问题要分正常企业和非正常企业来说。正常的企业来说,并不需要如此担心涉税风险,因为正常企业都必须有资金管理办法(包括借款),对于借款归还期限和用途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太可能老板直接叫出纳转一笔钱到自己账上,然后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二非正常的企业,也就是老板说了算,公司是我的,你还给我提什么制度,什么资金管理办法?这种企业两套账居多,所谓长期不还的借款,一则是老板直接叫会计转账一笔钱至其私人账户,一则是为了两套账需要,列支一些费用,但是老板又没及时取得相应发票,于是挂在账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关于投资者从公司借款,以上两个文件涵盖了其在税务方面的规定。也就是投资者借款超过一定期间没有归还,且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则需要按照股息红利纳税。同时又规定,投资人借款超过一定期限未还,如果投资人是借钱买房和其他财产,那么必须纳税。这样一来,投资人借钱买房和买其他财产,则肯定是税务上认为不是生产经营,必须纳税。而其他情况,则有沟通的空间,也就是如何自证我借钱不是买房买资产,我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但这也是理论分析,实务沟通可能各税局口径不一,所以具体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根据税发[2005]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文件提的是:“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也就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一年时间,一个是未用作生产经营。那么怎么证明用作生产经营了,是拿这么多发票过来就证明,没有发票就不能证明用于生经营?很显然从字面理解也不能以发票来定论。除非遇到非常不讲道理的税局,否则这里面还是可以沟通的。而且企业也可以做一些功夫,比如出台文件和证明,以体现投资人借钱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比如投资者借款是备用金,比如投资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证据。
总结:这种税务风险,对于正常企业来说,企业税务人员准确理解政策是一方面,同时也需要做好自证的证据。很多时候我们未能准确理解政策,导致大家听风就是雨,吓住了自己也吓住了老板。另一方面企业在准确理解政策的基础上,更多的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口径。及时沟通此问题,并通过做好充分的各种证据。因为中国的税务问题麻烦在,很多时候有说不清楚道不明的“九九”,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做好准备工作,以防不时之需。
有关“投资者借款的涉税风险管理(案例)”,小编在上文已经为大家做了详尽的解答,希望文章内容可以给大家一些新的发现!会计的学习与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所有的技能与知识的提高,都是需要不断的积累与坚持。如果朋友想要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可以加入会计教练,这里有海量的会计学习资料和课程教学资源,希望我们能有幸与您相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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