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销售额多少可以减免附加税费”,关于销售额多少可以减免附加税费,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解答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下文做个了解哦,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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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注:不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一)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
(二)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可以50%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注:不包括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时是否延续,须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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