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商品损坏赔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关于商品损坏赔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解答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下文做个了解哦,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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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如上所述,乙公司因“损坏运输商品而赔偿”甲公司,但是甲公司并未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给乙公司(赔偿发生之时,商品已不存在,自然不存在销售标的,也就无从谈起销售),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使用相关合同协议、结算单据、商品清单、计价赔偿依据等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即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收到赔偿)或者应付账款(从运费中扣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这个例子,发生于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租赁服务(增值税术语就是这样写的,并非语文错误)过程之中,则构成销售额组成部分之“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当一并按照租赁服务(注意: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销售设备,只是构成租赁服务的价外费用)向甲公司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甲公司也是一并按照购买租赁服务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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