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购销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今天来探讨一下吧,下文做了详细的分析解答,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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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一)若双方皆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即常见一般(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资金,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若双方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则也未包含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范围之内,自然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注:“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作为金融机构来讲,所谓“不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应当可能性不大吧)。参考“银行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现行定义,通常是指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业务。
(三)印花税借款合同,征收范围仅为一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另一方(借款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为银行同业拆借已经排除)。
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一)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二)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四)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一)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
(二)以下地方文件可供参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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