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具体内容小编在下文做了解答,请跟小编一起看下文吧,或许会给您带来一些新的体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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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甲公司承揽工程项目,转包给乙公司施工,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法院终审判决由甲、乙公司共同赔偿工程损失,并互负连带责任。由于乙公司无力赔偿,法院全部执行了甲公司的资金进行赔偿。目前甲公司已经通过诉讼追偿乙公司相关责任,法院已立案,至2019年末,尚无其他进展。
甲公司该笔支出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度的营业外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您企业由司法机构判决生效的支出,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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