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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甲供材料、外购材料、自产材料,计税方面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20-06-30 15:1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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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甲供材料、外购材料、自产材料,计税方面有何不同?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下的整理与解答,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一下,或许会给您的学习带来一些新的发现哦!

建筑施工:甲供材料、外购材料、自产材料,计税方面有何不同?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以下的整理与解答,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了解一下,或许会给您的学习带来一些新的发现哦!

一、甲供部分不作为施工方计税依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甲供材并非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并入企业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二、使用外购材料则属于一般混合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提供建筑服务使用自产材料属于特殊混合销售(相当于兼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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