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为大家讲解“存货损失税会差异比较”,存货损失的方式不同,其做账方式不同,正常损失的存货可以分摊到存货成本当中不做特殊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更多内容都在下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多做些了解和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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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公司购进的货物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2.新冠疫情期间商贸公司发生的存货损失是否都能视为正常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答:这类存货损失税务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区分具体情形。比如超市购入新鲜果蔬、日用品等商品。其中新鲜果蔬是因疫情影响导致未售出而变质,同时发生失窃。
在增值税处理方面,新鲜果蔬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影响的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日用品发生被偷窃,丢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属于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换而言之,如果不是零星失窃,而是大批量被盗窃,应当作为非正常损失,按照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证明存货损失的佐证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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