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关于电商“网络刷单”的涉税风险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18 11:30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关于电商“网络刷单”的涉税风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电商平台和电商卖家的隐患,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随着人们消费模式的变化发展,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主流,国家对电商的税务管控也越来越重视,所以偷税漏税不可有,网络刷单风险大!

关于电商“网络刷单”的涉税风险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电商平台和电商卖家的隐患,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随着人们消费模式的变化发展,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主流,国家对电商的税务管控也越来越重视,所以偷税漏税不可有,网络刷单风险大!

在网购的时候,很多消费者都会有个习惯,优先选择销售量多的、好评多的商家,针对我们这种交易习惯,一种不合规的销售手段就随之而生了——“网络刷单”。

所谓“网络刷单”是指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

刷单,一般是由买家提供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的行为。通过这种方式,网店可以获得较好的搜索排名,比如,我们消费者在平台搜索时“按销量”搜索,该店铺因为销量大会更容易被买家找到,增加了交易实现的机会。一些“爆款”“爆单”等现象也通常会与此关联。

1、网络刷单”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网络刷单”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虚构交易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

2、网络刷单”行为是否需要纳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近日,关于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自查补税的信息广为流传,具体如下:

“北京xx有限公司:

经核实,你单位为xx、xx等电商平台注册用户,从事网上商品销售行为。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你单位2017-01-01至2019-12-31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修改相关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将自查自纠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自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税收风险,请一并改正。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反馈最迟完成日期:2020年6月10日。”

针对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申报的纳税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一方面存在因个人销费者不索取发票因而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未申报纳税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网络刷单”情形。实务中,由于“网络刷单”运作模式与真实交易形式上极为相似,而且刷单的前提也是形成交易,因此,很可能存在“网络刷单”销售额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真实交易额一并补税的风险。即便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报差异为“网络刷单”行为,争得免于被税务机关补税,但也同时证明了自身存在虚构交易违反了电子商务法,亦免不了遭受处罚,从而陷入两难。因此,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杜绝“网络刷单”行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关于电商“网络刷单”的涉税风险问题,看完本文的你,是不是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认知?一个没有税务知识,不懂税务的会计,不是一个好会计,一直以来财税都是一体的,如果您现在还没有学习税务知识,那就要赶快行动了,咨询会计教练而定答疑老师,或者下方扫码免费领取资料和试听课程,展开学习吧!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