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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0-06-10 11:2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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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处理的账务是很多的。其中就有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内容,那么小伙伴遇到这种情况时,怎么做呢?今天来看看有关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要处理的账务是很多的。其中就有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内容,那么小伙伴遇到这种情况时,怎么做呢?今天来看看有关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吧。

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业务招待费用是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项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为此项费用全年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全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你若超过,则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共发生1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列支8万元。由此: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 10 - 8 = 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 = 10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 102 * 33% = 33.66万元

借:所得税 33.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66万元

注意,题中所说的“不做调整”是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1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准予扣除(8万元)的部分2万元,无需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除非企业会计账面帐务处理发生差错以外,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依据税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纳税调整事宜,均无需调整会计账务。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交所得税,仍应当计入、调整会计账务。

这就是“会计与税务相分离”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当汇算清缴结果与该年度已经确认入账的“所得税”费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数额无法再计入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中,而只能计入汇算清缴时年度的会计账务中,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正文例子为例,假设“当年”为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在2007年进行,且汇算清缴时,2006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在汇算清缴前,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已经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者权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则:

应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 33.66 - 33 = 0.66万元

由于2006年度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该需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无法再计入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只能计入2007年度的会计账务中,相关会计处理为(原正文列示的会计分录,在这里不适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66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66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涉及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还需追溯调整,这里就不再列示了)

另外,需要注意,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需进行调整,即:

“应交税金”项目:增加0.66万元

“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0.66万元

上述有关汇算清缴业务费超支交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供大家在税务处理时,做个参考。还存在疑问的,随时扫码咨询文章底部的老师吧。还可以免费领取税务工作中常用的税率和税务实操资料来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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