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十分注意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的问题,因为这个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如果大家也想了解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那就一起往下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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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联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02、筹建期间。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今天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就到这里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到更多的问题或者找不到权威较高的网课以及学习视频课件或者大家还有什么关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务处理的问题想要咨询小编的欢迎关注我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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