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实物进行抗疫捐赠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在国家新发布的疫情防控时期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下,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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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为了支持疫情防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9号公告众望所归的允许抗疫捐赠全额扣除,同时突破性的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借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为了支持抗击疫情,某公司采购了一批口罩价值11300,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10000,税额1300。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00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特别政策下,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如果免税,那么相应的进项税是不得抵扣的。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300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11300
可以看到,是否免征增值税,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捐赠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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