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新规定”,小伙伴在进行税务工作时,都关注了吗?近日学习会计做账的学员在咨询我们答疑老师这样一个问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什么?不清楚的小伙伴,趁此机会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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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教育费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科目。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管理费用--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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