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在处理各种相关工作内容的时候都是会涉及到一定相关规定内容的,因此各位会计人员想要在工作的时候更加全面的整理自己的工作也是需要对这些规定内容进行学习处理,于是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存货损失相关规定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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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同时指出,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关于对存货损失相关规定的详细知识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有什么不了解的知识内容,各位会计人员可以点击右方在线客服咨询我们,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的知识点,从而在会计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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