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是企业已经把商品给了客户,而客户没有把尾款付清的款项,这就是赊销的体现,赊销业务会导致企业资金利用率极低,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预付款则是企业根据购销合同提前预防给供应商的货款,但是预付款占用公司的现金流,因此我们应尽量避免采用预付款结算。
应收款项是企业已经把商品给了客户,而客户没有把尾款付清的款项,这就是赊销的体现,赊销业务会导致企业资金利用率极低,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而预付款则是企业根据购销合同提前预防给供应商的货款,但是预付款占用公司的现金流,因此我们应尽量避免采用预付款结算。关于应收及预付款管理要求是什么的详情,请看下文:
1、集团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2、财务管理部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事先区分双方的责任,比如确定为财务人负责,那财务人就需要从前端开始就参与进去,以足够的信息来专业判断,否则就是擦屁股。
3、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管理部、营销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团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讼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集团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营销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4、应收账款回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问题账款”时,营销中心和业务员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业务员的绩效工资和销售提成。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集团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集团应在取得核销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审批核销坏账;
注意:
对于税务方面,《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 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集团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集团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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