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应税项如何填写,工会经费的应税项是有计算公式的!需要知道职工人数的工资总额、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申报报表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快来阅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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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申报表里的工会经费应税项=申报的职工人数的工资总额,减除项一般不填写.
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填报过程见附图.(附图详见报纸)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a105050表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或"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的积"的孰小值.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的余额即为本项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填入第3行第5列.
因此,首先,在填报思维上,不能简单地把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其次,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从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实质内容即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扣除事项进行综合审核、计算,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再次,比较两者,取小值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最后,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在14%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作为计算福利费扣除上限的基数的职工薪酬应具有合理性.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为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实际发放或支付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食堂经费补贴、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除上述列举的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满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等税前扣除要求,确实是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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