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财政补贴需要交税吗?关于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则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具体的内容随着小编一起来阅读下吧。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需要交税吗?关于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是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则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具体的内容随着小编一起来阅读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从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1、上述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既包括中央的也包括地方的;
2、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要看此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销售取得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直接挂钩要缴纳增值税,否则不缴增值税。不直接挂钩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也可作为征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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