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是怎样的,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便是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相关的程序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在了下面的文章,快来一起学习吧。如果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纳税申报流程的相关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会为大家进行更为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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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事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所跨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这些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事人既可自行到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也可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理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也包括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
3、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材料。
国土资源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为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查询的目的或者用途。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可以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宅基地上依法建设的房屋应当予以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交易和抵押行为依法也应予以保护,对于在非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其他“小产权房”,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可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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