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费的内容处理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处理的基础内容,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重视的知识内容,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涉及到费用内容的时候就表示这我们在处理的工作内容的时候是会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利益,因此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更加小心,也需要全面的掌握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内容以及相关知识点处理,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以前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填报的内容。
会计经费的内容处理是会计人员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处理的基础内容,也是需要各位会计人员全面重视的知识内容,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涉及到费用内容的时候就表示这我们在处理的工作内容的时候是会涉及到企业的发展利益,因此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更加小心,也需要全面的掌握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务内容以及相关知识点处理,因此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以前年度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填报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年度税法无明确限制。
以前年度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与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合计,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前年度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间接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收金额栏中。
比如,2011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00元,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元,则可税前扣除金额为25元,另外75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2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元,工资薪金总额为5000元,则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95元〔(20+75)<5000×2.5%〕,需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收金额栏填写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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