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且合理的支出,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要是赔偿金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就没有办法开具发票,企业可以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权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既然收据可以作为扣除凭据,那什么情况的收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百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度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权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异,会计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对企业的收入与费用的认定口径不相同。
一、非应税项目支出
企业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时,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因合同作废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支付给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可以拿发放表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应税项目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比如党政机关,支出是可以以收款凭证(包括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比如农民卖菜给项目部食堂,卖菜虽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免税也是属于征税范围),但只要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条件,支出也是可以以收款凭证(包括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非应税项目支出和应税项目支出的收据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因合同作废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哪种收据请看赔偿款的收据能不能做税前列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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