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重要的工作内容。经办人在进行处理税务工作时,是要进行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的。那么,问题来了,建筑企业异地预交的所得税在季度申报时如何填报呢?季度报表的相关数额该怎么来详细填写呢?企业纳税人是很重视此项工作的,如果处理好了,会对企业有益处的。
纳税申报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重要的工作内容。经办人在进行处理税务工作时,是要进行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的。那么,问题来了,建筑企业异地预交的所得税在季度申报时如何填报呢?季度报表的相关数额该怎么来详细填写呢?企业纳税人是很重视此项工作的,如果处理好了,会对企业有益处的。如果对此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点击图片上的立即咨询,会有专业老师为大家详细讲解的。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季度申报表第14行。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税时需要带上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还有本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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