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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被除名人对出名决议有异议的,应当自除名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B.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异议的,除名决议不生效
C.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事由的自动除名,无需经期合伙人决议
[答案] C
(本答案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
[解析] 关于除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末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
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合伙人除名
5.甲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务中,不能用作出资的是()
A.丙公司的某快餐特许经营权
B.乙公司的非专利技术
C.赵某的新能源汽车
D.钱某的商标权
[答案] A
(本答案非官方发布,仅供参考)
[解析]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菅、特许经营权不能用货币估价,因此
不能出资,因此答案选A。
[考点]第二章股东出资方式
还没考试的考生大家看完考后估分系统,感觉怎么样,和自己复习的重点一样吗,不一样可以重新查漏补缺,一样可以放送心态,安心备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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