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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9-12-26 10:4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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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想必财务人员太熟悉这份工作了。那么,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很多小伙伴都又迷惘了。国家相关规定,纳税人是要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汇总,这是网上咨询最多的问题,今日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有不会处理的,跟着小编继续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想必财务人员太熟悉这份工作了。那么,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很多小伙伴都又迷惘了。国家相关规定,纳税人是要进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汇总,这是网上咨询最多的问题,今日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有不会处理的,跟着小编继续看吧。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汇总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常见问题汇总

纳税人具备以上条件,无论是主动清算还是被动清算,都要首先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收入总额。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况。

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若会计处理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则“预收账款”各年度该项目累计发生额即为收入总额。此种情况下,商品房确权面积已经完成,确权面积结算价款已经确认,最终结算发票已经全部开具,依据发票所载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是成立的,某些省市规定开发商只要销售收款就必须开具发票,比如天津市。所以发票所载金额能够准确反映出商品房销售收入。这种情况下清算时要注意复核编制的项目签约销售清单、确认面积结算单、销售发票或销售收据是否一致,相互勾稽关系是否成立。

此外,未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属于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的收费项目也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对于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收入总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要注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中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做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因此,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代收的费用,则也要作为开发产品的收入总额征税。财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可能导致销售合同清单、销售发票清单与会计科目“预收账款”收入总额不相一致。所以清算时对于销售收入总额要分析填列。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所以销售收入总额还要首先分期确定,然后分类确定。

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并不是所有省市均要求开发商收款就要开具发票,甚至以前年度尚未清算的老项目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欠开发票现象,仅依据发票所载金额不能如实反映开发产品销售总额,特别是开发产品已售未收款在财务账目也没有反映的情况下,哪么清算所依据的第二重要资料就是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也是成立的。但这种方式不能保证清算时是否已将全部销售合同如实包括,不能确认是否全部销售合同均属备案有效。无论纳税人还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开发项目的开发楼栋、开发套数、规划面积、预售面积、确权面积等基本数据要进行逐一复核,印证相互勾稽关系。

开发项目开始清算,按照开发商编制的项目销售合同签约明细表确认收入,若没有考虑已经按照实际确权面积进行结算的补、退房款差异,仍会存在误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单元)计价的房屋,误差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一般不会产生补、退房款。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汇总,今天就到此结束了。如果还有疑问的,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吧。如果在工作中,对土地增税计算方法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关注上方公众号来进行留言,我们的老师会及时为大家解决问题的。想要来提升做账能力的小伙伴,也可以来这里进行相关课程的免费试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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