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有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缴纳前进项比例抵扣,但是有些营业外支出是不能抵扣的,相关条例明确支出了都有哪些内容,下面本文也将为大家总结一下,以营业外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如何调整为题目,展开相应的阐述,希望大家看后都可以受到启发。
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企业日常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和不允许税前扣除两部分,但在填报"营业外支出"项目时必须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包括主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费用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通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视同销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职工个人的生活及交际应酬支出.
9、各项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
10、应由其他单位支付税金或费用.
11、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12、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4、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15、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视同销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时,应从相关项下减除,以免重复扣除.
16、其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或者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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