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所得税的的规定非常明确,其中对于汇算清缴的要求也非常多,因此,每一名会计人员都要对税法熟知并且应用,关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一直令一些会计新手很头疼,下面会计教练小编就结合相关的规定,简述一下业务宣传费在汇算清缴中的扣除规定有哪些,大家可以进行参考了解一下。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宣传费在汇算清缴中的扣除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讲解就是这些了,大家看完后,希望对大家的会计学习能有所启发,另外如果在会计上有任何不懂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在线客服老师,免费答疑,学解决您所在行业的各种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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