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固定资产的处理是需要走相关的程序,计提折旧,提交等待审批,那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处置固定资产开具什么发票呢,这个范围就很广了,比如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或者是自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而以后在购买的还需要看能否匪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看能开具什么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4%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13%增值税政策的,既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不同的情况,开具的发票不同,计算的税率也不同,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处置固定资产的事情时是需要先了解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还有就是分析这个物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以及其他的情况,可以依照文章参考,看完处置固定资产开具什么发票后,有不懂的可以找会计教练的老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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