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会计人员会在年末处理很多工作, 可到了年初又会有上年末没有结束的业务,比如去年没有报的发票过了年末变成了令人头疼的跨年发票,针对这该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才产生跨年发票,详细内容就和小编一起来看跨年发票的是什么又怎么处理的文章吧,详情如下:
跨年发票通常有这么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跨年收票,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到第二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比如,出差人员1月份报销上一年度12月份的出差费用。
第二种是跨年开票,上年度未开票,第二年才开票并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跨年发票的处理原则: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2。次年5月31日之前取得发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
3次年5月31日之后取得发票,可以追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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