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那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首先需要分析本书不连续的情况是什么,一般常见的是名称与印鉴不符,而且签章的地方都不相同,或者是骑缝章不规范等等,具体的处理办法就请把看看下文中的内容就清楚了。
承兑汇票有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那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首先需要分析本书不连续的情况是什么,一般常见的是名称与印鉴不符,而且签章的地方都不相同,或者是骑缝章不规范等等,具体的处理办法就请把看看下文中的内容就清楚了。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
例如:甲转让给乙,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丁的印鉴,乙与丁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甲转让给花花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花花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了“股份”二字。或者甲转让给乙,乙的印鉴盖得不清,导致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
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超过限定期限的,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这个条款的含义是,如果持票人丧失前手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或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具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款项。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兑人和持票人不在一个地方,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将给持票人的诉讼带来麻烦。
文中列举出来了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常见的形式有什么,还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应该如何处理,我们根据实情看看怎么处理,其实处理的方法,可以依据《票据法》的步骤去做,如果想了解更多的内容就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取会计发票实操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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