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般就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产生的债务,个人财产承担,同理家庭经营的产生的债务就是以家庭财产承担。那么关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呢,会计教练的小编已经准备了相关条例帮助大家的分析该问题,那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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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有特别规定,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处理不好公司财务问题,把一人公司当成个体户来经营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公司债务的承担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个案中,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亦不例外。
我国现行公司法律规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而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像个体工商户里是夫妻的共同资产投资产生的债务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文中还提到了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里面有关于股东公司和有限责任所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对这个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有哪里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会计教练的老师,想了解更多的内容就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会计基础知识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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