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结束了,为了帮助大家学习,小编在这里整理了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的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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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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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消费税法
【知识点】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
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4.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核定标准。
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5.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不包含镀金(银)、包金(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销售额全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税率比较多,大家一定要认真备考,从而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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