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每日一考点: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很多考生在复习注册会计师税法这一科的时候,对于消费税计算的知识点总是掌握不好,做题的时候经常出现错误,小编现在为大家整理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考点,建议大家都看看,争取熟练掌握,以后做题的时候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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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种情况,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示】自产自用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计入组成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增值税组价成本利润率从价计税(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利润率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量计税不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复合计税(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成本利润率不缴消费税货物不计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提示】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主要把握千克(公斤)、吨与斤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
计量单位500克或500毫升1千克(1000克)1吨(1000千克)单位税额0.5元1元1000元CPA税法这一科存在的大量的计算,建议大家多看看相关例题,听听习题班找找解题技巧和思路,以后遇见类似的题不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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