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了实质性商品以外,还包含了许多内容,应税劳务就是其中一项,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知识内容了解的怎么样呢?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内容吧!
虽然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但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中除了实质性商品以外,还包含了许多内容,应税劳务就是其中一项,那么各位会计人员都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知识内容了解的怎么样呢?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知识内容吧!
问: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会计人员总结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相关问题,希望为大家日后的工作带来一些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关于会计行业的问题欢迎咨询右方在线客服,领取更多微信一对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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