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贞 中级会计师
提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一般国外没有统一的官方制式发票,所以在国外消费通常会得到两种票据:一种是有消费的店名、时间和消费金额的票据;另一种是带有抬头(店的标志)、网站、电话,还会提供详细的地址、消费时间和金额的票据。
前一种是相当于收银单之类的结算凭证,不是物权转移的发票(票据) ;后一种是通过税控机打印的,相当于我国的销售发票,因为它已经在税控机上申报税款了。
在国外的一些国家,税务看待结算凭证和自己打印的发票一样,都具有税收凭证性质,不同的是一个是银行系统自动处理申报,一个是自己申报。
境外取得的票据是否被我国税务部门认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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