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贞 中级会计师
提示信息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变更的时间要求如下: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营业执照;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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