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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是谁,清算条件有哪些?

张会贞 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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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定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上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域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 版权声明:本栏目内容由会计教练专业研发老师团队整理,对专业问答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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