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财务人员最常见的税种,其中待转销项税额是已经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产生的以后期间结转的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是什么?小编总结了相关内容,并整理归纳在了下方,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可以对你以后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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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财会【2016】22号文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主要针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修改。
2、按照40号公告,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我个人观点:根据文件无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确认),但增值税可以暂时不确认,等到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或开具销售发票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确认应交增值税)。一般来说,会计未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计税销售额是常见的(如先开具发票并未发货销售);反之则不常见。因为当会计与税收相冲突,税收优先原则。
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企业实际经营中,存在2018年5月1日前,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按照17%、11%计算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但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后,需要按照13%、10%计算得出相关销项税额,即: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和当时“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确认额会不相等,“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会存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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