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建筑业务通常是在跨地区进行的,作为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异地预缴问题,遇到这类问题时可能会有刚入行的小白不会相关的账务处理,就比如建筑行业异地预缴增值税是怎么做账的这个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快来看看小编的这篇文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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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到注册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增值税,确认应收账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工程结算—某工程
3、注册机构所在地纳税时,可以扣除预交的税金,再进行纳税,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贷:预交增值税
(一)预缴方式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2)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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