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计算企业所得税,一般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是25%,那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是不是和一般行业一样呢,不了解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小编整理的有关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是多少的相关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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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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