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分为定期定额和定期定率征收两种。对于企业的老会计来说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对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做账吗?这一问题已经有了足够的了解,但是,对于刚进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定征收需要做账吗还不是很了解,那就不要错过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写的这篇文章哟,这篇文章能帮你解决这个问题
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率征收
如果是定期定额征收的,一般是以扣代缴。即先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然后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金额从银行卡中划取税款。如果超过了定额那就要做申报。具体可以去税务大厅申报,也可以在网上申报。
如果是定期定率征收的,那是要做申报的。一般是按季度申报。可以去税务大厅填表报,也可以自己在网上报。
注意: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适用的税率都是相同的,只是很多个体工商户账务不健全,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查账征收,因此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按照核定征收率的方法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征收率都会有一定差异。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10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1、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2、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核定月经营额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核定月经营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定月经营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统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适用的税率都是相同的,只是很多个体工商户账务不健全,个人所得税难以实现查账征收,因此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按照核定征收率的方法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各地征收率都会有一定差异。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待正式文件出来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对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个体工商户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6%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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