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虽然已经暂时得到控制,但是仍然不能放松警惕。为了支持抗疫,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疫情期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方面直接减免参与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跟工作者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也鼓励个人或者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现金和物品,并允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更多优惠政策就随小编一同来看一看吧。
新冠疫情虽然已经暂时得到控制,但是仍然不能放松警惕。为了支持抗疫,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疫情期间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方面直接减免参与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跟工作者的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也鼓励个人或者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的现金和物品,并允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更多优惠政策就随小编一同来看一看吧。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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