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应该知道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包含的内容有很多种,那么有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是什么大家知道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好了相关的知识内容,很高兴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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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⑵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⑷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⑸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之内,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是5月31日之前.但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每个税务所的要求也不同.
一、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期限是年后5个月内,这是给企业一个全面自查自核的机会,也最后一次的调整机会,该提的提足,不该进成本费用的全部剔除,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减少少缴税的风险(偷税).
二、汇算清缴是纳税调整,一般不需要作会计处理的,通过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只是减少了可供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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