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筹划是帮助个人减轻税务的负担,那么大家知道有关个人所得税筹划方式是什么吗?针对这个内容,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供大家进行参考,想要学习和了解的小伙伴快跟随小编一起来下文中看看吧!希望小编的分享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在学习过程中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我们的在线答疑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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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的。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
在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取得股票时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
故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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