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是企业财务人员很重要的会计业务,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及时获取汇算清缴最新资讯,掌握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知识。下文整理了汇算清缴里专项扣除怎样申报的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对这方面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阅读下文进行学习,希望你能够从中学习到新的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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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个税汇算清缴,是按个人年度内的所得。
如果18年12月工资在19年1月发,就算到19年所得,19年12月工资在20年1月发,就算20年所得,对吗?
答:
是的,因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在实际取得所得时,而不是在实际提供劳务时。
所以如果18年12月份的工资在19年1月发,那么这部分的工资在个人所得税上就是属于19年的所得,适用新个税的规定。
问:
那专项扣除项目在19年1月申报了,可以在算18年12月工资时扣除吗?
答:
可以,可以在计算时扣除。
1.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最多只能扣除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同时扣除。国发〔2018〕41号并未规定,同一年度内发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可以同时扣除。随后国税总局对此答复:“同一年度内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个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即4800+3600)”,也就是年度内继续教育最高只能扣除8400元。
3. 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4. 个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 个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还未填报个人信息未能享受的,可以在12月份填报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如果未来得及在12月份填报而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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