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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问答

发布时间:2021-02-10 14:26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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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现在已经到年末了,要对2020年整个年度的企业经济运营进行汇算清缴了,因为有很多的小伙伴是刚入职的会计人员,所以在这方面能力就比较欠缺,为了帮助大家尽快的熟悉这项工作,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问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

眼看着现在已经到年末了,要对2020年整个年度的企业经济运营进行汇算清缴了,因为有很多的小伙伴是刚入职的会计人员,所以在这方面能力就比较欠缺,为了帮助大家尽快的熟悉这项工作,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问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汇总

1、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预计什么时候开通?

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经完成,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已正式上线,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3、企业在近两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近两年来,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的融合,税务部门推行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该系统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获得了纳税人的普遍好评。今年将在汇算清缴申报环节继续推行该系统,并按照税务总局要求进行优化升级,相信会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扫描服务。

4、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该版申报表的变化情况如何?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于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和第58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8张。其中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14张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修订后的申报表体系结构上更加紧密,表中栏次设置更加合理,数据逻辑关系更加清晰。该版申报表适用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后续我们将继续做好该版年度申报表的解读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6、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进行优惠事项备案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案”的办理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

7、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8、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其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在何时确认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法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已计入当期利润的,则预缴申报时应按照实际利润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末仍未计入当期利润的在汇算清缴时一并确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责任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的具体口径?

一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有新政策吗?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已由之前的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超过8%,转变为所有企业均提高至不超过8%扣除的普惠性政策。

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热点问题问答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对此也一定有所了解了,大家可以直接点击上方免费领取有关汇算清缴的资料包,也可以扫描二维码关注会计教练公众号了解更多的汇算清缴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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