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了,这也就意味着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开始了,自从2019年新个税施行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大家可以扫描右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的汇算清缴资讯。
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了,这也就意味着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开始了,自从2019年新个税施行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大家可以扫描右方二维码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的汇算清缴资讯。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将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按税法计算全年综合所得的最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再减去当年度已经预缴的税额,得出该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对于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按以下公式计算补退税额:
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不是,只有符合条件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需要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必须为中国税收居民。因此,对于在中国无住所的个人(例如实践中的大部分外籍个人),如果2020在境内居住累计未满183天,则不构成中国税收居民,无需办理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其次,对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无需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首先,在所得的时间属性方面,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仅适用于有关纳税人在2019年度取得的所得,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
其次,在所得的类型方面,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于包括在综合所得范围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以下所得不适用于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因此在计算补退税额时,这些所得不得计入公式中的“综合所得收入额”:
不属于综合所得的分类所得项目,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
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特定项目,例如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项目虽然在税目属性上属于工资薪金,但适用于特殊的计税方法,一般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以下项目的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20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在2020年度未申请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但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如果在此期限前离境,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接受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由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可以在三种方式中选择:自行办理,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在办理渠道方面,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网上税务局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纳税人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在网上税务局(包括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转账方式缴纳。
纳税人向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将授权书妥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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