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相信很多的小伙伴应该都是比较熟悉的,大家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不仅仅是简单的核算其本身的账面价值,还要处理对应的税务工作,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疑点解析,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相信很多的小伙伴应该都是比较熟悉的,大家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不仅仅是简单的核算其本身的账面价值,还要处理对应的税务工作,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疑点解析,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于2019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疑点解析,相信大家对此也一定有所了解了,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的汇算清缴做账技巧的话可以扫描二维码加入汇算清缴交流群,也可以直接点击上方免费领取汇算清缴的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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