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提取公益金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来进行处理,近年来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取消了强制性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小编今天带来了公益金提取会计分录如何做的相关解答,正在接触这方面经济业务的小伙伴们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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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公益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至10%)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4)用盈余公积亏损
借: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贷: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转入
新《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之所以取消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量:
1.法定公益金制度混淆了职工报酬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别。
原《公司法》设计的强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事实上是用公益金制度替代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由公司及其所有者来承担应由政府财政支出履行的社会义务。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对职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工资性的薪酬当中,职工的社会保障责任应该由政府承担,特别是企业职工住房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经没有必要为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其他福利性资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来的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继续设定法定公益金制度来解决职工的集体福利。
2.法定公益金制度导致其形成的资产权属不清。
按照原《公司法》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的设计安排,法定公益金是从公司实现的税后利润中计提,而从会计原理上来讲税后利润却属于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不能随意冲减的,否则与《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相矛盾。但是,公司将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购买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时,如果将产权过户到职工名下,则意味着公司已经不再拥有这部分资产,如果不冲减,就虚增了公司资产;如果不将购买的职工住房过户到职工名下,那么该资产依旧是所有者权益,依法应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最终导致职工的福利性资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从而导致法定公益金制度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3.法定公益金制度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按照原《公司法》确定的公益金制度,在决定公益金的使用过程中,包含着权利的因素。在该权力的行使方面,高管人员具有更多的权力优势和话语权,普通职工的决定权和使用权十分有限,因此,与普通职工相比,高管人员有更多的机会将公益金用于解决自身的福利。
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对于公司财务运作的直接影响是有效解决公益金长期挂帐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特别是对股东有现金股利偏好的上市公司而言,无疑是特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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