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是很多会计人员都比较类累的时候,因为不仅仅要核算公司内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还要对相关税务进行年底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该是每个公司都要进行的,那么怎么理解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呢?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准备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
年底是很多会计人员都比较类累的时候,因为不仅仅要核算公司内部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还要对相关税务进行年底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该是每个公司都要进行的,那么怎么理解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呢?小编在下文为大家准备了相关内容,感兴趣的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去下文看看吧。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便于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公告》第一条解释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者判定条件不同,所负有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是指仅限于计算并结清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第三,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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