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4 17:50来源:会计教练

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领免费福利
初级公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是否属于“农机”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