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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分期付款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31 14:14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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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商家企业为促进消费,越来越多的电商购物节顺势而起,比如近几年逐渐趋于固定的“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等购物节,各种刺激消费的促销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比如预付定金、分期付款等等,那么消费者分期付款的涉税处理怎么做?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商家企业为促进消费,越来越多的电商购物节顺势而起,比如近几年逐渐趋于固定的“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等购物节,各种刺激消费的促销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比如预付定金、分期付款等等,那么消费者分期付款的涉税处理怎么做?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该方案实质上是商家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涉税问题

增值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案例

某汽车品牌商家,为了年底冲销量,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汽车,在官网平台推出双十一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签署的合同中约定:凡是在平台上购买汽车,当天下单的只需要支付商品总额的60%货款,在2020年12月11日支付20%的货款,在2021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若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此次促销方案中,商家采取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分别在2020年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1月11日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如果消费者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商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注意,如果提前开票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建议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开票对应金额的发票)

本文主要围绕了“消费者分期付款的涉税处理”内容展开,具体的内容介绍,小编已经在上文做了具体的阐述!若是大家对此还有疑问,或者相关财税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会计答疑老师,为您答疑解惑;还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服,免费领取会计学习资料和预约试听课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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